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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讯】郑州出口退税年度申报仅剩7天,还未收汇要如何处理?

发布:2018-04-19 16:42,更新:2010-01-01 00:00

  4月18日又是一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根据《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0号)第一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期小编接到很多咨询电话,部分企业表达了“去年的出口货物至今仍未完整收汇,不知需不需要做备案,能不能办退税”的困惑。在此小编举几个常见的例子为大家梳理一下。


情景一

  小王:小夏你好,我司去年出口了一批服装,因为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商扣款,Zui后无法全额收汇。这样的话,这笔货物还能申报出口退税吗?

  小夏:根据公告第五条,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您说的这个情况属于附件3所列原因0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提供上述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出口退税即可。



政策补充

  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Zui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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